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交通运输工具,由海关按照进出境交通运输工具有关规定实施检疫。
阿拉关务人理解:
此处明确了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及包装的检疫要求:
一线进境原则上在口岸实施检疫,口岸条件受限,可以在综合保税区内实施检疫;
综合保税区出口的至境外的货物及包装,由综保区海关实施检疫。
更为简单的理解:一线进境的木质包装原则上在口岸检疫,特殊情况,也可在综合保税区内检疫;综合保税区出口至境外的货物木质包装在综合保税区内检疫。
第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海关对综合保税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及其外包装、集装箱不实施检疫。
阿拉关务人理解:
此处明确了综合保税区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及包装的检疫要求:
不实施检疫,原因很简单,毕竟是在国境内流转,木质包装也无可能染疫,愉快的不检了吧。
输入保税区的应检货物:
第九条 海关对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旧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实施检验和监管,对在保税区内存放的货物不实施检验。
第十条 保税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仓储物流货物以及自用的办公用品、出口加工所需原材料、零部件免予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输出保税区的应检货物:
第十一条 从保税区输往境外的应检物,海关依法实施检验检疫。
第十三条 从保税区输往非保税区的应检物,属于实施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和商品检验范围的,海关实施检验。对于集中入境分批出区的货物,可以分批报检,分批检验;符合条件的,可以于入境时集中报检,集中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出区时分批核销。
第十四条 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在入境时已经实施检验的保税区内的货物,输往非保税区的,不实施检验。
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又输往非保税区的,不实施检验。
第十五条 从保税区输往非保税区的应检物,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应当取得相应的认证证书,其产品上应当加贴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海关对相应认证证书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第十六条 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后不经加工直接出境的,已取得产地海关签发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保税区海关不再实施检验检疫。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变更输入国家或地区并又有不同检验检疫要求、改换包装或重新拼装、已撤销报检的,应当按规定重新报检。
第十七条 保税区内企业加工出境产品,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向海关申请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或者一般原产地证书、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专用原产地证书等。
一言以概之:第十条、第十七条明确检疫原则上在进出境环节实施,严守国门安全;对综合保税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施检疫。第三十八条对检验作了原则性规定。
各个地方对于进出综合保税区检验检疫要求有些差异:例如南方某地填制要求如下:
二线入区填报电子底账:
1.竹木草制品(即海关监管条件带PQ)申报入区前,需取得产地海关签发的电子底账等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2.区外出口企业申报出口报关单,在出口报关单随附单据栏关联电子底账信息,并在报关单备注栏注明对应区内仓储企业名称,格式为“入XX仓”。
一线离境需重新报检要求:
按照《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署令[2018]0243号修改)第十六条,进入综保区不经加工直接出境的出口法检货物,如1、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目前暂定入区存储超过1年),2、变更输入国家或地区并又有不同检验检疫要求(即原入区目的国非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出境实际输入国为此3国家),3、改换包装或重新拼装,4、已撤销报检的,企业应当按规定重新报检,并在出境备案清单关联电子底账信息。除以上规定情形外,区内仓储企业在出境环节无需申请电子底账。
一家之言:
按照文件精神,检疫要求非常明确,关于检验要求只给出了原则上的指导性意见,个人理解列入目录的法检货物,二线入区不申报,一线出境申报更为合理,因为二线入区最终货物的流向还不是很明确,待最终货物流向明确了再性确定是否需要报检,进行检验更为合理。实操过程中也有碰到要求申报两次的情形,一线和二线都要求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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