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由
根据《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规定,保税货物可以在区内企业间自由流转,处于“保税”状态的配额管理类货物亦适用《办法》第四章第十六条之规定。 区内企业转移、转让税货物时,先由转入企业申报进口核注清单,再由转出企业申报出口核注清单,且核注清单类型应为:区内流转。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
评论 *
显示名称
邮箱
网站
发表回复